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6-09-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以下简称院党组)在全院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党组是党中央在中国科学院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全院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院党组坚决服从党中央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领导全院各级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带领全院按照“三个面向”“四个率先”的办院方针,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引领作用。 

  第三条 院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院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院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院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院党组讨论和决定全院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院各分院分党组(以下简称分党组)、院内各级党委向院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全院阶段工作重点等事项; 

  (三)全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计划、重大改革发展举措,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原则,院重要管理规章等事项; 

  (四)院机关和院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和创新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院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院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 院党组应当加强对全院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院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全院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院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院党组应当加强对各分党组工作的领导,加强对院内各级党委工作的指导,支持中央和地方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按从属关系或属地管理原则履行对院内各级党委工作的领导职责。 

  院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中央纪委驻中科院纪检组和院内设相关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条 院党组和党组成员应当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提高领导水平与履职能力。 

  (一)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中心工作,集中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专题调研和研讨等学习活动; 

  (二)坚持院党组中心组学习会制度,学习会由院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年度学习计划进行,原则上每月组织1次,必要时可增加学习内容和次数;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执行基层联系点制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每位党组成员每年到基层联系点调研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 

  第十条 院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院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院党组书记空缺时,由党中央指定的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院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 院党组在院属各分院设立分党组,分党组必须服从院党组的领导。分党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院党组报中央组织部门审批。分党组成员由院党组决定。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院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院党组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制度。院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及时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 院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各分党组、院内各级党委及院内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院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院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院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院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院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以院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院党组成员代表院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院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院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院党组审定或者经院党组书记批准。 

  院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院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七条 院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八条 院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广泛听取院内外各方面意见,充分发挥院发展咨询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思想库建设委员会的作用,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院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院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院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院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条 院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院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院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非党组成员的副院长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中央及其相关部门派员可以列席院党组会议。 

  第二十一条 院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院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院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院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院党组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三条 院党组和党组成员应当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各项法规。 

  第二十四条 院党组和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自觉维护中央权威,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自觉维护党和国家形象。及时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十五条 院党组和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自觉坚持“四个服从”的原则,认真执行《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民主集中制,加强院党组班子建设若干规定》。坚决服从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各项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按规定向中央报告院党组和个人重要事项。不断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六条 院党组和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廉洁纪律。模范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始终做到心中有戒、清正廉洁。坚持廉洁从业、廉洁用权,一心为公、敢于担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遵守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工作和生活待遇等方面的规定。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院党组“12项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廉洁修身、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严格教育和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院党组和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群众纪律。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大力弘扬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调查研究的优良传统,广泛听取基层科研和管理人员意见,深入联系点真诚谈心,帮助干部职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实际困难,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正当权益。 

  第二十八条 院党组和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工作纪律。带头弘扬“科学、民主、爱国、奉献”优良传统和“唯实、求真、协力、创新”的优良院风,发扬艰苦奋斗精神,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带头树立和发扬好的工作作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院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院党组决策。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违反工作程序擅自公开党组的决定,不得擅自泄露院党组研究工作、议定事项和决策过程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院党组和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生活纪律。自觉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抵制歪风邪气,带头做一名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优秀共产党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执行院党组书记述职制度。院党组书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报告履职情况。 

  执行院党组和党组成员履职考核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要求,每年开展1次考核。考核工作可以与院党组工作报告和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院党组和党组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中央纪委及其驻中科院纪检组、全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以及院党组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院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院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院党组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院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院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院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分党组、院内各级党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分党组、院内各级党委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院党组和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院党组办商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院党组工作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2016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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