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持股公司增资扩股行为的通知
沈自字〔2009〕13号
为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规范持股公司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科发办定[2007]399号)等文件的精神,现针对我单位持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增资扩股事宜,作做出规范性规定如下:
1、持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拟增资扩股,应当在初步计划阶段就增资扩股意向通报产业发展办公室,产业发展办公室自始至终参与增资扩股过程,以便规范地执行中国科学院和我单位对增资扩股的管理政策。
2、持股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增资扩股行为,除须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外,还须通过我单位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在没有取得相关机构同意增资扩股的批复之前,不得签署实质性的法律文书,如增资扩股协议等。
3、持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增资扩股,必须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名单中选取。
4、资产评估应当于取得相关机构同意增资扩股的批复之后进行,资产评估结果应当通过我单位按资产评估审批和备案程序上报有关机构备案,未获批准备案之前不得约定增资扩股价格。
5、持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增发股本的价格不得低于经评估备案的持股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每股净资产。
6、我单位向持股公司增资、持股公司向其子公司增资或投资与于新公司,认购股本的价格不得高于经评估备案的每股净资产。
以上规定,应严格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可咨询产业发展办公室。
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
二○○九年三月六日
附件下载: